关于调整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度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现将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凡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在职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在萍乡市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在萍乡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开通“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业务。在符合公积金提取办法的情况下一年一提,组合贷款及异地商业住房贷款不享受该政策优惠;开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业务。职工本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每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领取的低保金额。


  三、出台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对三孩家庭在萍乡市区域内无房且租赁普通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租房提取额度在现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每月提高500元;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上调10万元,具体可贷金额视房屋价值、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综合因素核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四、调整存量房(二手房)提取条件。在原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上,增加“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六十平米且建成年份大于(等于)二十年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款。


  五、提高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萍乡市双职工购建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60万元;购买二手房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5万元;单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


  以上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六、出台《萍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萍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在我市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人员,可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该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来源: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