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于11月1日正式施行。职工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增强个人账户共济功能。


  细则明确,参保人员需要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般一年一定。如未按规定办理选点,则不能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有许多市民表示疑虑,为何只能选择1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不能多选几家?为此,南方+记者采访了梅州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他们进行了解答。


  梅州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就诊,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第十三条规定制定。适应国家、省关于普通门诊医保“按人头付费”的工作部署。


  “‘按人头付费’,简而言之就是年初由各部门确定全市门诊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年终根据门诊总人头点数,按照各医疗机构基金支出权重分配后清算。”该负责人说,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后,可以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待遇前提下,尽量避免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的浪费,有利于减轻参保人个人费用负担,保障基金良性运行。


  此外,参保人选定1家医疗机构就医,也有利于医疗机构对参保人的健康信息跟踪、管理,完善患者健康档案,从而更好地为参保人服务。而参保人可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及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有利于激励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如果不能提供好的服务,那么参保人下一年可能就不选择这家医疗机构了。”


  【全媒体记者】张柳青


  【通讯员】杨娜


  【作者】 张柳青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