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波澜难测,健康风险暗藏。医疗保险如忠诚卫士,始终相伴身旁。


   医疗保险如同编织一张全面保障网,无论是疾病悄然来袭,还是意外突然降临,都能为你全力抵挡。高额医疗费用不再令人绝望,复杂治疗过程不再独自彷徨。贴心关怀融入每一个环节,理赔流程便捷顺畅,专属服务温暖心房。为你的家庭筑牢坚固城墙,让老人安享晚年,孩子快乐成长,爱人携手安康。瑞众人寿推出医保通(瑞玺版)百万医疗险,覆盖公立医院的普通部、特需国际部以及私立医院。保险责任简图如下:


  一、投保范围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70 周岁(含 70 周岁)。您可以为您的两个及以上的家庭成员(包括您本人)多人同时投保本产品,并享受家庭保单费率。


  家庭成员仅指您本人,以及投保时与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您的父母以及您的子女


  二、保险期间及续保


  保险期间:1年


  保证续保: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6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1.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可以提出续保申请,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后,续保后的新合同生效。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


  (一)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


  (二)您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本产品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2.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则我们不再接受续保。但我们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三、等待期


  等待期30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称为等待期


  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


  (二)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本产品的;


  (三)您在不迟于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四、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普通部医疗保险金、特需国际部医疗保险金和私立医院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可选保险责任:院外药品医疗保险金和院外器械医疗保险金


  一、普通部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本合同约定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住院或指定门(急)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指定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普通部医疗保险金。


  指定门(急)诊医疗费用是指通过以下治疗方式产生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门(急)诊手术;


  5.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指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日(含第 7 日)和出院后(含出


  院当日)30 日(含第 30 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的门(急)诊治疗。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接受住院或指定门(急)诊治疗,到本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本次治疗,并且不再续保本合同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普通部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期满日后 180 日(含第 180 日),指定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期满日后 30 日(含第 30 日)。


  (三)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普通部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


  二、特需国际部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本合同约定的公立医院特需部、国际医疗部或 VIP 部接受住院或指定门(急)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指定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需国际部医疗保险金。


  指定门(急)诊医疗费用是指通过以下治疗方式产生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门(急)诊手术;


  5.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指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日(含第 7 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含第 30 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的门(急)诊治疗。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接受住院或指定门(急)诊治疗,到本合同期满日仍未结


  束本次治疗,并且不再续保本合同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特需国际部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期满日后 180 日(含第 180 日),指定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期满日后 30 日(含第 30 日)。


  (三)、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特需国际部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三、私立医院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我们指定的私立医院和指定治疗方式清单》中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我们指定的私立医院按照指定治疗方式接受住院或指定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指定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私立医院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四、(可选)院外药品医疗保险金—国内CAR-T药品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内CAR-T药品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国内CAR-T药品医疗保险金:


  1.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


  2.药品处方是由专科医生开具的,并且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药品属于《国内CAR-T药品清单》,并且适用范围与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致;


  4.药品是在我们指定的院外药店购买的;


  5.符合本合同直付申请流程约定。


  五、(可选)院外药品医疗保险金—国内特定罕见病药品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国内特定罕见病药品清单》中所列的罕见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罕见病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内特定罕见病药品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国内特定罕见病药品医疗保险金:


  1.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


  2.药品处方是由专科医生开具的,并且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药品属于《国内特定罕见病药品清单》,并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4.药品是在我们指定的院外药店购买的;


  5.符合本合同直付申请流程约定。


  罕见病是42种


  六、(可选)院外药品医疗保险金—国内特定肿瘤药品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疾病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内特定肿瘤药品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国内特定肿瘤药品医疗保险金:


  1.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


  2.药品处方是由专科医生开具的,并且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药品属于《国内特定肿瘤药品清单》,并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4.药品是在我们指定的院外药店购买的;


  5.符合本合同直付申请流程约定。


  七、(可选)院外药品医疗保险金—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疾病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保险金:


  1.该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


  2.药品处方是由我们指定的海南医院和大湾区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并且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药品属于《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清单》;


  4.药品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口的少量药品,如果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申请未获批准,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药品是在我们指定的海南医院和大湾区医院购买的;


  6.符合本合同直付申请流程约定。


  八、(可选)院外器械医疗保险金—国内器械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国内特定器械清单》中所列的指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疾病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内器械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国内器械医疗保险金:


  1.该器械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


  2.器械是由专科医生建议的,并且相关治疗是在提出该建议的医生指导下进行的;


  3.器械属于《国内特定器械清单》,并且使用条件与约定的使用条件一致;


  4.器械是在我们指定的院外药店购买的;


  5.符合本合同直付申请流程约定。


  九、(可选)院外器械医疗保险金—临床急需进口器械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临床急需进口器械清单》中所列的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疾病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器械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临床急需进口器械医疗保险金:


  1.该器械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


  2.器械是由我们指定的海南医院和大湾区医院专科医生建议的,并且相关治疗是在提出该建议的医生所执业的医院进行;


  3.器械属于《临床急需进口器械清单》,并且使用条件与约定的使用条件一致;


  4.器械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口的少量器械。如果临床急需进口器械申请未获批准,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器械是在我们指定的海南医院和大湾区医院购买的;


  6.符合本合同直付申请流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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