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后,该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1677元,缴存基数下限从1980元至1780元不等。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自7月1日起,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在本次调整范围内,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按照我省相关数据计算,核定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677元;同时,按照我省今年《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调整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平城区、云冈区1980元,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1880元,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1780元。


  已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缴存单位,相关人员可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调整;前往柜台办理的缴存单位,在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后,可前往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柜台办理调整业务。


  记者 | 张世敬


  责编 |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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