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3号令)、《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佳木斯新德伟药房有限公司等2家定点零售药店在协议履行期间,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甲方报告。经评审会研究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起对2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予以解除,取消其医保定点服务资格。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附:定点零售药店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公告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