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过拿家人医保卡


  去买药的经历吗?


  浙江省诸暨市一对母女


  拿着家人医保卡去医院买药后


  最终不仅被罚款


  还双双获刑!


  事情是这样的


  75岁的母亲邹某患有高血压


  需长期吃药降压


  因嫌自己参加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比例低


  邹某遂多次让女儿小周


  持丈夫老周的医保卡


  去不同医院配取药物


  骗取社会保险费


  共计11376.64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小周已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2753.28元。


  法院判决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小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其在犯罪后能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周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被告人小周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任何人不得冒用他人的医保卡


  即使是近亲属也不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仅如此


  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保险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自5月1日起骗取医保的


  将面临:


  1


  暂停个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2


  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 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