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考量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允许职工在特定情形下(如购房、租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提取公积金。该条款赋予职工财产权的同时,也隐含了当职工未履行债务时,其合法财产可用于清偿的边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司法解释核心原则为 “执行有限性”:
  3. 前提条件:被执行人需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
  4. 保障底线:不得损害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权益;
  5. 执行方式:法院可裁定直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清偿债务。

  二、执行适用的具体条件


  (一)形式要件


  1. 被执行人身份验证:需确认被执行人为公积金账户所有人,避免权属纠纷。
  2. 提取条件成就证明:购房: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或备案登记信息;租房:连续缴纳房租满一定期限的凭证(如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封存半年未就业证明;其他情形:对应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实质审查


  1. 必要性评估:被执行人是否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
  2. 生活保障测算:参考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预留被执行人及其必要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最低生活费;核实被执行人现有住房状况:若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保障标准,可适当放宽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执行已从“理论可行”走向“常态适用”,但需警惕机械执行导致的民生风险。建议实务中把握三大平衡:


  1. 法律刚性与民生弹性:优先保障生存权,但防止“老赖”滥用制度逃避债务;
  2. 执行效率与程序正义:简化流程同时严守告知、听证等程序要求;
  3. 个案突破与类案规则:通过典型案例提炼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执”。

  最终目标:让公积金执行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利器,而非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