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重大调整:住院起付线降50% 报销比例增10%
4日,记者从广州市政府官网获悉,广州市正式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大幅提升参保人待遇水平的同时,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标准也稳步提高。其中就包括实施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下降一半,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今明两年逐年上调10%等政策。
据悉,办法适用的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包括广州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广州户籍城乡居民(未成年人、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据统计,广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476万人。
住院起付线标准降低一半
办法出台最大亮点是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待遇水平,包括降低住院起付线标准及提高住院报销水平。
办法指出,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执行新规定: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此外,参保人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办法明确提出,要提高参保人住院报销待遇水平。2018年调整后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比2017年高近10个百分点左右;2019年起,调整后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比2017年高近15个百分点。其中,2018年,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支付。
2019年至202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据介绍,广州自2015年1月实施《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来,广大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有效保障。新办法将进一步完善广州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报销待遇水平,减轻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与收入相衔接
办法指出,建立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每年总体筹资计算公式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每一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以本市上上年度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算术平均数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2019年至2021年费率为2.42%。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总体筹资的比重。办法称,在校学生2019年至2021年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个人为0.73%,财政为1.69%。其他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2019年个人为0.73%,财政为1.69%;2020年个人为0.85%,财政为1.57%;2021年个人为0.97%,财政为1.45%。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仍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由政府财政资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组成,纳入广州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医疗救助金资助。
办法早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透露了新政实施的相关缴费及财政投入数据。剔除缴费基数每年约10%的自然增长,在校学生2019年个人缴费比上年度月均增加约6元,2020年起个人缴费率不增加。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019年比上年度月均增加约6元,2020年起比上年度月均增加约4元左右。与此同时,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根据测算,今后四年预计各级财政总体投入达124亿元。
新生婴儿符合条件可享医保待遇
办法指出,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年度中期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出生婴儿在出生次月起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了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2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办法提醒,已参加广州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全媒体记者/朱伟良)
广州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最高限额增至45万
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报销额度: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本的12万元调整为40万元,连续参保2年及以上的提高至45万元。
记者了解到,《办法》修订稿曾在去年12月中旬征求公众意见,此次正式印发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办法》规定, 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一致。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调整前为50%);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调整前为70%)。
在1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40万元(调整前为12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员,不设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办法》还明确,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在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金羊网记者罗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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