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常见问题


  Q1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时间、新基数的执行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22年度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时间为2月28日至3月15日。新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费款所属期)。


  Q2本次单位及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方式是什么?


答:此次缴费基数申报分三步进行,下载填报-材料上传-数据审核,具体时间节点及申报方式以通知内容为准。

  Q3 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年度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新入职的职工以到本单位当月应发工资或核定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


  Q4 2022年度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后是否需要补缴相关医保费用?


答: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号)规定的每年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执行周期,2022年1月至3月(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2021年度申报的缴费基数执行,无需补缴差额医保费用。
二、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标准调整常见问题

  Q1缴费基数调整后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多少?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9号)公布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72057元),全省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014.25元,下限调整为3602.85元。

  Q2新调整的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从何时开始执行,截止至什么时候?


  答:自全省全口径工资公布次月开始,全省统一使用新调整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至下次公布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当月为止。


   例如,本次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的时间为2021年12月,则自2022年1月起开始使用新的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即核定2月(费款所属期)缴费通知单时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如下次(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时间为2022年6月,则自2022年7月开始再次调整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8月(费款所属期)缴费通知单开始按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Q3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后是否需要补缴相关医保费用?


答: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号)规定的新调整的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周期,2022年1月(含,费款所属期)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无需补缴差额医保费用。但对于部分参保单位核定2月(费款所属期)医保费时出现问题,仍以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缴费的,我们将统一进行差额补收。

  文章来源:转载·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 长春晚报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