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8月28日讯(通讯员 江苏社保 记者 董婉愉)南京看病住院医保能报多少钱?99%的人都弄不明白!每个月每个单位会给大家缴纳五险,看病的时候有医疗保险,生孩子有生育保险……但是对于这些保险,大家都知道如何使用吗?什么情况下能报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能报销多少?江苏社保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普通居民医保报销情况


  1、普通门诊


  老年居民及其他居民:200元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200—900元之间的费用,在社区医院就诊基金支付60%,在其他医院就诊基金支付50%。80周岁以上居民就诊,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外地就诊、1000元以上的费用个人承担。学生儿童:门诊0-300元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医院就诊的基金支付60%;在其他医院就诊的基金支付50%,外地就诊、400元以上的费用个人承担。


  2、门诊大病


  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手术、精神病,学生儿童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共七种门诊大病。


  申请:携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院医保办盖章、主任医师签字的《门诊大病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待遇:免起付标准,医保范围内的费用,老年居民及其他居民基金支付80%;学生儿童基金支付85%。


  居民血友病待遇按照轻、中、重分型,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5万和10万,限额内基金支付比例为80%。


  3、住院


  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基金按比例支付。


  老年居民及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1000、5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85%、90%;


  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500、4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不低于150元。因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4、意外伤害


  学生儿童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凭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


  5、生育


  凭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登记服务证明和B超报告单,先到户籍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按40%支付,不超过300元;住院分娩费用起付标准同普通疾病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85%和90%。


  6、大病保险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学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一下规定予以支付:2万元以上到4万元部分,支付50%;


  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到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7、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居住:凭“南京市民卡”直接与医院结算。个人只需付清自付自理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不需个人垫付,由市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


  转外地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凭相关材料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


  二、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情况


  1、门诊统筹


  1、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已纳入“门慢”、“门特”结算的门诊费用除外),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2、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以上医院必须经首诊医院转诊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急救、抢救不限。


  3、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按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结算,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性病不需要转诊。


  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住院


  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18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异地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2%、88%、93%;退休(退职)人员分别为85%、92%、9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分别为98.2%、98.8%、99.3%。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费用仍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抢救后即转住院治疗或抢救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抢救费用参照住院待遇报销,免收起付标准。


  3、大病保险


  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以下规定予以支付: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4、异地就医


  长期驻外人员


  在异地由参保人事前选定的非联网医院发生的门特、门慢、门统及住院费用,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市社保中心医保部按相关规定零星报销。


  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并领取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职工,省内联网医院门统、门慢、住院费用直接刷卡结算,跨省的住院费用直接刷卡结算。


  转外就诊人员


  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并填写审批表,经医务处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社保中心医保部备案,发给备案回执,发生的费用作零星报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