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意外伤害——非疾病、突发、外来、非本愿


  洪水、地震致害致损不算


  《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非疾病的、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伤害除外。


  参保人员出现在无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的;以及其他经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需由


  参保人员本人承担的等3类情形时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9类情形,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不过,这类人员在住院期间合并治疗其原发疾病的,治疗原发疾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有权机关处理后,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按照规定办理。


  威海区域48小时填表


  威海外,3天之内报备案


  在威海行政区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应自住院起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由本人或委托人填写申请表并交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决定是否办理住院联网申报手续等。


  因出差、探亲、异地居住等原因在威海以外发生意外伤害需就近住院治疗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伤经过等信息通过威海人社手机APP或网上社保大厅向所属经办


  机构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不予支付。


  赔付申请有效期是1年


  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申请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受理。


  原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意外伤害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函〔2009〕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