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眉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做了进一步优化,并将优化政策解读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5个百分点。


  (一)所购房屋是期房、现房: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二)所购房屋是再交易住房:首套房房龄不超过10年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房龄超过10年且不超过20年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5%。二套房房龄不超过10年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5%;房龄超过10年且不超过20年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5%。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10万元(高层次人才不变)。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在此基础上,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贷款最高额度提高1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贷款最高额度提高20万元。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认定范围由全国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天府新区)。《个人信用报告》中已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或非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天府新区)范围内的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计入房屋套数。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


  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天府新区)范围内的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


  1.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同时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天府新区)范围内的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


  2.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一次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天府新区)范围内的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次及以上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天府新区)范围内的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


  3.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一次及以上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天府新区)范围内的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


  已审批完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可回退或重新办理。


  四、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间与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或提取时间需间隔6个月的限制。调整后借款人仍须结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才能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已签订商业贷款按月划拨协议偿还贷款本息的,须先终止协议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取消省内异地新建商品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地、户籍地限制


  购买省内异地新建商品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024年10月1日起新购房的,以备案时间为准),不再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除购房地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外,省内异地新建商品房购房提取应符合眉山市购房提取的其他相关条件。


  六、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申请条件。缴存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2024年10月1日起新购房的,以备案时间为准)。


  (二)办理流程。缴存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七、支持“商转公”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有序开展“商转公”试点工作。具体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见附件《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有序开展“商转公”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上政策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供稿: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