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据新疆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告,8月21日,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于8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具体措施有三项。


    提高引进人才、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引进人才、多孩家庭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住房贷款),在其他审核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限额按申请贷款时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关系。缴存职工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住房贷款),贷款额度的计算在原有贷款倍数(N)的基础上提高到N+5倍,以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提取互用。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于9月1日起实施,具体措施主要有两项。


    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自付、提取与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所购房住房总价。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提取资金可转入申请人银行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15%,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充当首付款。


    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转入住房租赁机构。


    通知没有提及内容仍按照原公积金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