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住院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将于7月1日起执行


  跟着小布


  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住院报销比例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成年人起付线以上部分基金报销比例,市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普陀区第二人民医院、岱山县第二人民医院)从80%提高到85%,其他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从70%提高到75%,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从60%提高到65%;


  成年人市外住院报销比例不变,仍为50%。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不变,市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报销85%,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报销75%;市外住院报销70%。


  成年人市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全体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外定点医药机构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从60%提高到65%,不设年度起付线。其中市外定点药店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谈判药品。


降低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费用(含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诊疗项目费用),个人自负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后部分,报销比例为70%,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报销比例为80%,大病保险起付线分别下降了0.5万元和0.25万元,增强了大病保险减负功能,降低了患者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门槛。大病保险待遇追溯至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对发文之日前已享受2023年大病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医保信息系统统计后,进行待遇补差,待遇补发金额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户。



来源丨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丨费绎霖
一审丨沈诗晨
二审丨邱伟、幸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