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四平市住房公积


  金归集管理办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管理办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关于修改上述四个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20年6月15日。


    注:请在意见和建议中注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我中心反馈。


    


  联系人:咸志峰


    联系电话:0434—3270096


    电子邮箱:q12007231031@163.com


   附件:


  关于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四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日


  关于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四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自愿缴存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归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归集办法》)及《四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和完善的条款如下:


  一、拟对《归集办法》进行修改的内容


  (一)将《归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城镇自由职业者;(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修改为“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统称“自愿缴存者”)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规定按《四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管理办法》执行。”


  (二)将《归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个人缴存者代扣代缴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删除。


  (三)将《归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按照四平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删除。


  (四)将《归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受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个人缴存者应及时、足额将款项存入代扣代缴账户,由受托银行代扣缴存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删除。


  (五)将《归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修改为“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六)将《归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职工和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修改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修改原因及依据:一是把“个人缴存者”修改为“自愿缴存者”是参照省内外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二是中心已于2016年制定了《个人自愿缴存办法》,在《归集办法》中只需明确可开展自愿缴存业务,其他所有自愿缴存的规定,在《个人自愿缴存办法》中进行明确,在《归集办法》中不再重复明确。


   二、拟对《个人自愿缴存办法》进行修改的内容


  (一)将《个人自愿缴存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人事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从业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所在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公主岭市)的被四平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四平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修改原因及依据:一是按照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二是对以上三类人员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二)将《个人自愿缴存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个人缴存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一)身份证;(二)《四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申请表》。”修改为“自愿缴存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要件:(一)身份证;(二)银行储蓄卡;(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明细(6个月及以上);(四)个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出具);除上述要件外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另需提供与城镇单位签订的雇佣关系合同;城镇个体工商户另需提供营业执照;自由职业人员另需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修改原因及依据: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三)将《个人自愿缴存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个人缴存者汇缴住房公积金应采用委托银行按月扣缴方式,且首次扣缴年月不得早于个人缴存账户设立年月。”修改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采取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自愿缴存者应按时、足额将款项存入代扣代缴账户,由受委托银行代扣缴存到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缴存者代扣代缴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修改原因及依据:将《归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已删除的关于个人自愿缴存的规定完善到《个人自愿缴存办法》中。


  (四)将《个人自愿缴存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个人缴存者申请转入所在单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二)《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修改为“自愿缴存者连续断缴3个月以上,系统进行自动封存,不予受理公积金补缴和贷款业务。若再次开户,需在封存或销户满12个月后,再予以受理缴存业务。”


  修改原因及依据:一是自愿缴存者转入到单位的,只需单位进行办理,故删掉办理此情形业务所需要件。二是按照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一条,将相关内容补充到《个人自愿缴存办法》中,在此明确说明。


  关于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废止《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的通知(吉建联发﹝2020﹞1号)等文件规定,为了与国家政策规定相统一,结合四平市实际,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议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和完善的条款如下:


  一、拟将《贷款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四项“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修改为“本人或配偶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公主岭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修改原因及依据:增加了“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公主岭市)” 的条件,是按照住建部下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要求执行。


  二、拟将《贷款办法》第三章第八条 “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修改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公主岭市)职工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不得超过70万元;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具体贷款额度按《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按《四平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修改原因及依据:按照住建部下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执行。


  三、拟将《贷款办法》第四章第九条“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退休后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修改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公主岭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退休后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修改原因及依据:按照住建部下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执行。


  四、拟将《贷款办法》第六章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二款“1.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产权为个人的房产作抵押。必须使用抵押房产价值全额作抵押。2.购买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公司与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产权为个人的房产作抵押。开发公司未与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不能以所购住房作抵押,须以其他产权为个人的房产作抵押。必须使用抵押房产价值全额作抵押。”修改为“借款人购买住房贷款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修改原因及依据:按照住建部下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执行。


  五、拟将《贷款办法》第六章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1.购买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劵进行质押。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经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修改为“1.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用凭证式国债、受委托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进行质押。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经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修改原因及依据:按照住建部下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执行。


  六、拟将《贷款办法》第六章第十四条第三项“保证”及第一款“1.借款人偿还能力不足的,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保证。”取消。


  修改原因及依据:防范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公积金资金安全。


  关于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我中心建议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和完善的条款如下:


  一、拟将《提取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修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坐落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公主岭)、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修改为“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公主岭)、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


  修改原因及依据: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规范改进提取政策: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对涉嫌“炒房”者在提取上加以限制。


  二、拟将《提取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坐落地在港、澳、台地区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删除。


  修改原因及依据:在表述上有相近或重复交叉的情况出现。


  三、拟将《提取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对骗提职工追回骗提金额,并且三年之内不得提取和贷款,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还要将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修改为“对骗提职工(含未遂)追回骗提金额,并且五年内不得提取和贷款,同时将该职工的不良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修改原因及依据: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文件进行修改: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三条、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二是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四房金联发【2018】1号)第三条、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取消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资格。


  四、拟将《提取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项“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由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单位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修改为“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修改原因及依据:相关行政法规没有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类事情经办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违纪违法违规处理权。


  五、拟将《提取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项“将骗提(含未遂和既遂)职工的不良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删除。


  修改原因及依据:在表述上有相近或重复交叉的情况出现。


  六、拟将《提取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删除。


  修改原因及依据:本条款非专业人士难以理解掌握,属于内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掌握的技术操作规范。


  来源:四平市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