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医保受理!保定市发布最新公告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本级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8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启动开展2024年度市本级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
一、受理时间
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未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类别
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申请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及申请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保定市医疗保障监控稽核中心受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分别申请受理。零售药店、普通门诊、住院按类别对应标准分别纳入。
三、申请条件
新增定点纳入遵循“布局合理、总量控制、择优纳入”以及“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分类纳入”的原则。具体申请条件及申报资料请登录保定市人民政府官网查看(点击“政务信息公开”→在搜索框输入“新增市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等关键字)。
四、受理流程
1.接收申报材料。提交方式为①线下受理:于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请资料交至保定市医疗保障局411办公室。②线上受理:登录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对接平台,点击“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填报”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于网上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资料交至线下受理地点。
2.补充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医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一经核实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咨询电话:0312-7590221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0日
来源:保定医保
总 监 制: 李会斌 席晓靖
副总监制:张朝辉
监制:孟趁景
审核:雷建立
编辑:黄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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