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
日照12345发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上线接听来电
办理答复情况
2025年2月21日,日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张传良上线接听群众来电,共接听来电9个。反映问题办理情况如下:
来电1:董先生反映,他的公积金在2月份被扣款两次,后又接到了短信,提醒还有一部分贷款未还,如果逾期还款会被列为失信人员,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核实情况,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市公积金中心答复:
经调查核实,2月19日,公积金系统自动向贷款银行发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2月份应还金额的扣款指令,银行系统扣款成功后向借款人发送了短信。但因网络故障,公积金系统未收到银行扣款成功的交易信息、未记载还款账务,因此,2月19日下午,工作人员主动触发了扣款指令,银行系统接收后再次进行了扣款,因借款人还款卡资金不足,第2次扣款为不足额扣款,中心系统成功接收了第2次扣款结果并自动入账。2月20日,公积金中心发现19日银行第一次扣款已经成功的实际情况后,通过人工方式将19日银行第一次所扣款项全额退回了职工还款卡,同时向职工发送了致歉短信。退还未入账的款项后,2月实际未能足额还款,因此系统再次发起还款扣款指令,银行接收后完成了执行。经查职工还款流水,2月份还款正常,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来电2:王先生反映,其在高新区某公司离职后,该公司未给其缴纳2024年5—10月份公积金,希望相关部门协调补缴。
市公积金中心答复: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情况,我中心市直管理部工作人员已赴该公司协调解决职工诉求事宜。经沟通,企业负责人同意补缴,并承诺尽快与王先生沟通。之后,市直管理部再次电话联系王先生,王先生表示同意与企业协商解决。下一步,市直管理部会继续跟进为王先生服务,督促企业尽快落实补缴,切实维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来电3:贾女士咨询,其2018年在东港区某小区购房,并办理了商业贷款,想咨询商转公贷款的政策。
市公积金中心答复:
按照目前政策,胶东四市缴存职工在日照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权益,可以办理商转公业务。贾女士在青岛缴存公积金,在符合我市其他商转公条件的情况下(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商贷存续期间正常还款,不存在连续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6个月及以上逾期、诉讼情形等等),可以办理商转公。经沟通了解,贾女士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公积金可贷额度较低。按照《日照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商转公额度少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部分,由借款申请人在放款日之前,将不低于差额部分的自有资金存入原商业贷款还款卡内”,我中心已将相关政策为贾女士解释到位,贾女士表示考虑待公积金账户余额积攒一段时间后再办理商转公。
来电4:杨先生咨询,其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如何提取公积金还商贷。
市公积金中心答复:
根据《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1次。我中心已及时告知杨先生可以到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办理,或登录“手机公积金”APP办理。
来电5:陈先生咨询,其名下房产有50万公积金贷款及60万商业贷款,能否商转公,或者提取公积金还商业贷款。
市公积金中心答复:
根据目前的政策,我市商转公业务仅支持纯商业住房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业务。根据《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规定,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且正常还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时不超过该笔贷款自2024年1月1日至提取日期间累计还款额;再次提取时不超过该笔贷款上次提取次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间的累计还款额。因此,陈先生的情况,不能办理商转公,但可以办理提取。我中心已向陈先生解答相关政策内容。
来电6:董先生咨询,目前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能办理的话如何操作。
市公积金中心答复:
《日照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对商转公条件进行明确限定,明确规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方能办理商转公。由于董先生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因此目前不符合商转公的办理条件。我中心已向董先生解答相关政策内容,董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来电7:李先生反映,其2003年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该公司并未按照工资基数全额缴纳公积金,向经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补缴时,被告知只能补缴2009年以后的公积金,希望相关部门协调补缴2003年至今的公积金。
市公积金中心答复:
经核查,该公司已于2020年8月为李先生补缴了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公积金差额,已完成补缴入账。对于李先生主张的:“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7月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公积金”问题,有关规定如下:
一是政策规定。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这一规定:“原则上”补缴,是对从未建制企业的一般性追缴期限表述,而非强制规定。
二是政策执行。对已建制企业,从建制起,应完全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出现断缴情况,应当补缴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因此,该公司2009年7月建立公积金制度后的断缴存情况,我中心已严格按规定追缴。对建制前的不缴情况,按照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的规定,没有强制追缴的权限。
来电8:梅女士咨询,现有组合贷款,能否商转公。
市公积金中心答复:
根据目前的政策,我市商转公业务仅支持纯商业住房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业务。梅女士是组合贷,目前不符合商转公的办理条件。经沟通解释,梅女士表示理解。
来电9:费先生咨询,其未缴纳公积金,婚前买房为商业贷款,结婚后女方有公积金,想提取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应如何操作。
市公积金中心答复:
根据《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1次。经与费先生电话沟通,了解到目前其配偶在济南缴存,已告知其可以通过“跨域通办”或线上办理等方式提取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来源:日照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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