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下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下简称《通知》),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 2018 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


  根据《通知》,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410元,不得超过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最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335元, 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5-12%缴存。缴存单位应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需一致。


  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 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该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续补缴。


  值得提醒的是,本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只调整一次。本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不补、退缴差额。


  ●办理流程及材料


  缴存单位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缴存单位再携带审核后的材料到对应缴存银行办理。


  1.调整申请书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2.《2019 年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3.收入依据(工资单、住房补贴清单或存折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 2);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为提高工作效率,单位缴存职工较多的,请缴存单位制作批处理文件拷贝给缴存银行作导入处理。


  ●提醒


  1、缴存单位应于7月2日-8月30日的工作日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调整申请材料,逾期递交申请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缴存单位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的,在调整完成前不能汇缴2019年7月份及以后的住房公积金。


  3、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采写】全媒体记者/黄剑琴


  【作者】 黄剑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