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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地就医


  住院待遇


  普通住院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码)即时结算。未申领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的参保人,可凭身份证进行结算。参保人只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


  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统一为5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1000元,村卫生室最高额度为100元。


  普通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门诊慢性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每增加一个病种,待遇最高额度提高480元。一年内,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不能突破6500元。


   门诊慢性病待遇申请参保人员需准备本人医保卡、身份证、三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近期住院病历、门诊诊断书、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辅助材料到体检定点医院进行体检(自费)。经体检符合条件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医申请表》,选择统筹区内任意一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意外伤害


   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乡居民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100元(不含100元) 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80%。


  异地就医


  异地急诊


  参保人在省外异地突发疾病住院需现金垫付,待出院结算后回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经办服务窗口进行核报。


   符合急诊病情的,报销比例下降10%。


   省内异地急诊可在当地直接结算,报销比例下降10%。


  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就医和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报销比例下降20%。


  异地安置


  居民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持居住地户籍或居住证(居住证明)申请长期异地就医待遇,报销比例等同于长春同级别医院。因个人原因应直接结算而未直接结算的报销比例下降10%。


  转外就医


  需转往上级医院进行治疗的参保人,可在吉大一、吉大二、中日联谊医院、一汽职工总医院、吉大口腔、省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省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市第六医院以上12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报销比例下降10%。


  生育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在本市住院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以生育定点医院级别、分娩方式以及附加手术治疗划分支付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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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延大、一鑫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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