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出: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受理日期在本通知施行日之前的,仍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缴存人贷款申请之日。


  二、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


  三、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以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助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有所居,《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我市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同时明确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间申请变更还款方式。


  (编辑 | 程婷 来源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