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给员工缴社保被罚,法院却判撤销处罚决定!
作者: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6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杨某自在某县人民医院上班以来,没有为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某县人民医院处以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某县人民医院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所列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责令某县人民医院限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该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无误,强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强制规定,某县人民医院必须履行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某县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某县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管理工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某县人民医院系案涉行政行为相对人为适格原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杨某于2022年6月19日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时已满59周岁,已超过退休年龄4年,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虽然履行了事先告知、送达的法定程序,但该行政行为距某县人民医院作为用人单位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终了时间已超过2年的法定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违法。为此,判决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等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规定,避免因行政处罚超过法定期限,被撤销。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申报及缴费,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应在法定时效内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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