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如今的劳动力市场,越来越多的公司基于各种原因的考量,为和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


  那么,此时实际工作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发生工伤后,应由谁承担工伤责任呢?


  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是具备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以是否实际“用工”来判断。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存在“用工”的情形,即使未缴纳社保,也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未实际存在“用工”的情形,即使有社保记录,也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一定会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往往采取的是“实质判断”,而非“形式审查”。在笔者《雄风法评 |修行和尚是寺庙的员工吗?》一文中,虽然部分修行和尚也缴纳了社保,但并不一定就是寺庙的员工,因为寺庙并不存在“用工”的情形。


  总而言之,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存在“用工”的情形,而“用工”的本质在于“从属性”。判断是否具备“从属性”需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劳动者的工作种类、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均由用人单位管理或指定。


  (2)劳动者从事的业务,为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3)劳动者的收入,由用人单位决定,并由用人单位发放。


  从以上标准可知,当员工的社保在其他单位缴纳时,如发生工伤情形,工伤责任并不会由缴纳社保的单位承担,而是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说明:本文分析的情况不含劳务派遣情形。


  对于代缴单位来说,应认识到代缴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自觉抵制相应的代缴行为,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也将增加自身的维权成本以及加重自身的举证责任。


  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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