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8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岗位为保洁,月工资4000元,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2月5日张某骑电动车去某物业公司项目点上班途中在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大街滨河路路口被小客车撞伤。原告随即到北京潞河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颅内多发性脑挫裂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干损伤、枕骨骨折、行手术治疗,住院23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同等责任。张某受伤后,某物业公司从2018年6月停止为其缴纳工伤社保。


  张某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确认张某构成工伤,有权获得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律师代理张某工伤认定及赔偿纠纷。


  【仲裁委认定】


  张某于2018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岗位为保安,月工资4646元,其于2018年2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7月2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1月29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陆级,张某受伤时某物业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于2020年12月签订《关于张某工伤善后协议书》约定甲方为某物业公司,乙方为张某。


  本委认为:某物业公司同意确认2018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0701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138930元。对张某的上述请求,本委均予以支持。


  张某于2018年2月5日受伤时,某物业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根据双方签署的《关于张某工伤善后协议书》约定,张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需经社保相关部门申报领取,故本委对张某的上述请求均不予处理。


  【仲裁委裁判】


  一、确认二O一八年一月十二日至二O二0年一月五日期间某物业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物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070元;


  三、某物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13,8930元。


  【专家评析】


  涉案焦点


  1、员工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张某于2018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2018年2月5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7月2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1月29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陆级,某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员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交纳社保,此后公司停交社保,员工也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张某于2018年2月受伤时,某物业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即便是从2018年6月起某物业公司停止为其缴纳工伤社保,员工也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员工发生工伤时交纳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公司支付还是社保基金支付?如果由社保基金支付是由公司申请还是员工申请?


  只要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为其交纳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且只能由公司向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公司提供工伤相关材料及员工的收款账户,由工伤待遇支付科负责支付给员工。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