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保证书
杨明于201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很快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明缴纳社会保险。次年6月24日,杨明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食品公司辩称,未为杨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所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杨明本人。杨明写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有效吗?
依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杨明入职食品公司工作,虽然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但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双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免除这种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否则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杨明与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杨明可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直通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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