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每个人的民生大计


  可近年来,从房价暴涨到层层限购,


  让大家对买房的困扰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处于观望阶段。


  最近,郑州又出台了新的买房限购细则,


  或许会对你有所帮助,赶紧随小编来看看吧


  


  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


  该局日前就商品住宅限购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部分问题,


  形成会议纪要,


  对如何界定个人缴纳个税或者社保证明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


  对本市非限购区域的社保证明及补缴后符合购房


  前3年内连续24个月条件的予以认可,出现未交存现象的,


  无论时间长短均从重新缴纳计起。


  


  7条内容对限购执行中两个方面进一步细化


  据了解,今年1月22日,


  市房管局相关部门就限购政策执行过程中


  遇到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讨论研究,


  形成《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明确部分事项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内容共计有7条,


  主要对两个方面的执行尺度把握进一步明确说明。


  从内容上看,


  第一方面,


  是对购房者社保缴纳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认定标准进一步说明;


  第二方面,


  是对民事调解及拆迁房屋时,


  导致个人如有房产怎么确定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看点


  01


  3年内补缴后满足购房前连续24个月即符合条件


  去年12月22日起,


  郑州的升级版限购政策规定非郑州户籍家庭,


  在本市购买住房时,


  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税或社保证明。


  “连续”的标准怎么判断?时间点从哪里算起?


  此次《会议纪要》第一条明确提出,


  对本市非限购区域的社保证明及补缴后符合购房前3年内连续24个月条件的予以认可,


  出现未交存现象的,无论时间长短从重新缴纳计起。


  


  对于因退休原因,


  造成不符合近三年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证明规定的,


  可凭原社保证明、退休证,视同连续缴纳。


  也就是说,“连续2年”指的是在3年的时间内,


  考虑到有人因为各种原因社保缴纳时可能有中断的情形,


  要求只要在补缴之后,


  符合购房前3年连续24个月缴纳条件,


  就符合郑州的限购政策。


   此外,对个税的认定方面,《会议纪要》明确,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开展经营的,


  其所缴纳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应当认定为个人所得税。


  但是,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制公司的,


  其所缴纳的税费不认定为个人所得税。


  另外,因为月收入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


  视同未缴纳。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规定对一些自由职业者、


  个体户实现买房是一大利好。


  同时,对月收入达不到个税缴纳标准的,视同未缴纳,


  实际上可以打击一些投资、


  投机资金借助一些渠道进入市场炒房。


  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会议纪要》提出,


  公务员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从个人建账时间起视同缴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规定,


  以社保或纳税证明为依据,


  无法打印社保缴纳明细记录的,


  比照上述公务员处理办法办理。


  对于缴纳省直社保或在省级地税机关缴纳个税的,


  原则上也视同为在郑州市缴纳,


  比照郑州市缴纳的有关规定办理,不过,


  对于证明材料中所在单位明确标示为省内其他地市的,


  不予认可。中央驻郑单位社保与个税的认定,


  按上述省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看点


  02


  社会公益拆迁,货币化安置不受限购影响


  在实际执行中,


  因为法律纠纷等问题引起的房产登记等问题,


  《会议纪要》明确,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一种,


  可视同为司法判决。也就是说,其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因社会公益征收拆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


  可以持区级以上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文件,


  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安置协议等办理购房手续,


  不受限购影响,但属于商业拆迁的不在该范围。


  郑报融媒记者:胡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