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社保年限清零吗?会有什么影响?
如果我们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社保实际上不会清零,可是视同缴费年限就不好说了。因为,过去的连续工龄是视同缴费的。
如果是老计划经济时代,一般被开除后连续工龄都是清零的,但也有特殊情况。
根据1978年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这说明,国家并没有执行统一规定。不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多数还是干部身份,国家当时也没有专门对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制定处理意见或实施方案。
各个省市实际上也可以制定自行的法规。如四川省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干部、工人,又重新参加工作,以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实际上也代表了全国的处理方案,连续工龄清零,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多数人被事业单位开除是由于触犯了刑事责任。依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82年的文件规定,“刑满释放重新就业,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如果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国家工作年限都是以是否拥有政治权利为准,一旦剥夺政治权利工龄都要重新计算。
不过,2014年10月国家实施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以后的时间,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社保实际缴费年限跟连续工龄没有关系了,就是以社保实际上缴费为准。《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针对任何辞退或者被判刑后缴费年限清零的规定,因此2014年10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是不会有问题的。可是2014年10月之前的工龄,要凭借档案认定连续工龄,相关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因此,视同缴费年限可就要根据连续工龄的清零而一起清零了。
不过,还有这样一个文件。1959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所以,全国大体的原则还是工龄清零,但是具体有无特例,还要看各地的文件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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