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医疗保障局27号联合发出通知,公布我省2018年全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依此核定2019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783元,月平均工资为4565元。


  以此为依据,我省核定,从今年1月起,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739元,上限为13695元。


  按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也就是在2739元至13695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计算口径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继续按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39元为基准计算。


  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