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内单位也要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免征收、延缓缴纳和延期办理相关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小编提醒相关用人单位做好时间安排和资金准备,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费哦。


  文字:玉敏


  编辑: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