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该提问者95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因为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首先必须是经过劳动部门审批通过后,招聘到国企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且认定时参保者还必须提供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后才能被认定。


  而该提问者虽然有95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且该提问者95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是该提问者所在地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


  但由于该提问者参加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与该提问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经过劳动局审批通过,由劳动局下发了招工调配令和招工登记表后,签订的正式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


  所以该提问者的身份,不属于国企单位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因此也就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


  但由于该提问者叙述的情况过于简单,所以我们无法就此话题展开讨论,但我们可以通过设想来对该提问者的话题展开讨论。


  假设该提问者95年之前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临时工身份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然后该提问者在96年的时候,又在此单位被劳动局招聘为国企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且该提问者有档案,且档案里有,该提问者被劳动局招聘为此国企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工身份的,招工调配令和招工登记表,且该提问者能提供自己做临时工期间的工资流水。


  而且该提问者所在地的社保,是在95年时开始建立的社保个人账户。


  那该提问者95年之前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就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因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有绝对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的,只有完全符合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的工作年限,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而且即使参保者的身份和工作年限都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标准和条件,如果参保者不能向社保局提供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是不能被认定的。


  所以笔者想提醒该提问者:


  如果该提问者确实是我们假设的这种情况,也就是该提问者95年之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是以临时工身份签订的劳动合同,且95年时又在该单位转成了正式职工身份。


  那笔者建议该提问者,现在就着手查一下自己做临时工期间的工资流水,查一下自己档案里是否有自己转为正式职工身份的招工调配令和招工登记表,以备办理退休时,认定95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时使用。


  但如果我们的假设不能成立,那该提问者95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就一定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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