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参加社保,自身有过错,判承担60%补缴社保滞纳金、利息(高院再审)

  劳动小便识 2024年12月10日 15:25 湖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民申143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陶瓷公司。


  再审申请人肖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陶瓷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法院(2023)粤06民终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肖某某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其应否对某某公司垫付的应缴社保滞纳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某公司垫付的应缴社保滞纳金及利息,系肖某某个人原因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产生的,肖某某对此存在过错。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其对滞纳金及利息的产生亦有过错。原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肖某某承担利息和滞纳金的60%,某某公司承担40%,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肖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小编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不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况下,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补缴而产生的滞纳金由单位承担,较少情形下会认定劳动者存在过错而酌情承担部分滞纳金。


  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插图来源网络,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劳动小便识”,可以获得更多劳动法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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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缴纳社会保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