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01


  相关政策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02


  缓缴条件


  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03


  申报材料


  申请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原因、申请缓缴期限、每月缴费金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可容缺办理)。


  (三)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系统查询后提供)。


  04


  申报程序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由经办机构稽核认定缴费能力并初审,经市社保中心汇总复审,再报市人社部门审定后报省厅批复。 


  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实行网上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请书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各经办机构电子邮箱见“七、联系方式”。


  05


  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06


  具体问题说明


  (一)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办理期限:区县经办要专人负责,接到申请后,及时答复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2日内汇总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2日内报市局。市局原则上每周报省厅一次,特殊情况,可及时报送。


  07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