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对于我们的社会生活至关重要,


  它能为我们提供


  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的保障。


  但有些公司因为各种原因


  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这时候我们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本期“小越说法”


  聚焦相关案例


  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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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情况


  去年4月,社区居民刘女士入职广州市某服装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此,刘女士多次向领导反馈意见,经过数轮协商,公司方面同意给予刘女士一定费用补偿,但不肯补缴刘女士在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刘女士对此表示疑惑: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补缴社保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说法


  面对刘女士的咨询,律师表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定义务,也是强制性执行的。而单位不给刘女士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侵害了刘女士的个人社会保险权益,刘女士可以向单位提出补缴要求。


  对此,律师建议若刘女士此前已经私下协商未果,可以向属地司法所寻求调解,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介入能较为缓和、快速地解决本纠纷;同时也可以向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税局投诉有关事项。如仍解决未果,还可向属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小越说法


      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详细的裁判说理以及专业的法官解读,使广大群众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