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代交”社保!
【基本案情】
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签署承诺书:张某将公司为其交纳社保的权益转让给其妻子费某,日后不得以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补交社保。之后,公司开始为费某交纳社保。
后费某生育分娩,社保部门将生育津贴支付至公司账户。因公司未将生育津贴支付给费某,故费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
【焦点问题】
公司为费某代交社保,费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能获得生育津贴吗?
【法院判决】
202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费某与公司之间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公司违规为费某代交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法院驳回了费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将本案违规代交社保的线索移送至社保局,社保局依法追回被骗取的生育津贴,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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