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个人以自有资金缴纳社保,其中: 60%划入社保公共资金使用。有悖于《社保法》、《民法典》立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吗?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自有资金缴纳社保,其中60%划入社保公共资金使用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其是否与《社保法》、《民法典》立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相悖:


  一、《社保法》的相关规定与解读


  1、缴费规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一部分(通常是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即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总缴费额的60%)记入统筹账户。


  2、资金用途:


  ①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②统筹账户资金则用于支付当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节基金收支平衡等。


  3、立法宗旨:


  ①《社保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②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并非“充公”,而是用于保障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和所有参保人员的共同利益。


  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解读


  1、民事权利保护:


  ①《民法典》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等。


  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虽然部分划入统筹账户,但并不意味着这部分资金被剥夺或侵犯。相反,这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2、合同自愿原则:


  ①《民法典》尊重合同自愿原则,即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订立合同。


  ②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实际上是与国家签订了一种“社会保障合同”。这种合同是基于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结论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自有资金缴纳社保,其中60%划入社保公共资金使用,并不违背《社保法》和《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相反,这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维护所有参保人员的共同利益。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并接受这一制度设计。


  灵活就业缴纳社保的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待,欢迎评论区发表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