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一般规定。


  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完全积累模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进入退休养老基金账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二、个体劳动者缴费的实施


  1992年各地陆续出台政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最初缴费有实行比例缴费的,如按工资的3%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也有实行定额缴费的,如工资100元以下的,按2元缴纳,100元以上的按3元缴纳。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者缴费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账户同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1996年养老保险统账模式正式建立,即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逐步开展,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实施来看,最早个体劳动者缴费从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2年开始,但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有除支付个账余额外,还按实缴费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平均工资。


  三、特别提示


  1、《社会保险法》施行前,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本人未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适用人社部13号令。


  2、随着统筹层级的提升,各时段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群体、缴费比例、补费政策适用于统筹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