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重新就业(含已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死亡;


  四、应征服兵役;


  五、移居境外;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后继续领取待遇的,将被认定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如在领取待遇期间存在上述情形并继续领取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大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将违法、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返至失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退款时务必注明退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对逾期未退还人员,将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退款账户信息:


  户名:大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


  开户行:大连银行双兴支行


  账号:802604213000058


  行号:313222080754


  联系电话:0411-39997651


  特此公告。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0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