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社保应承担责任如何主张?本案法院主动到社保核查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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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4日银鹭公司2021(01号)关于公司领导任职文件,葛某某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开发部及外部关系协调工作,协管财务部工作? 2021年11月18日,银鹭公司2021(02号)关于公司调整任职文件,葛某某任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公司处理公司日常工作并做好前期开发对外关系协调工作? 银鹭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银鹭公司2021年5月19日首次向葛某某发放工资13000元? 2024年1月26日,葛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4年1月2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第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葛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24年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葛某某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共计572000元;2、依法裁决银鹭公司支付葛某某经济补偿金78000万元;3、依法裁决银鹭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7727元;4、依法裁决银鹭公司加付赔偿金156000元;5、依法裁决银鹭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72000元;6、依法裁决赔偿社保损失25600元,以上1-6合计:1421327元? 葛某某一审庭审中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加付赔偿金156000元”,并明确第六项诉请为2021年4月-2023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损失?
一审查明,2021、2022、2023年度单位最低档社会保险金的月度缴费基数分别为3429.11元、3832元、4019元,最高档社会保险金的月度缴费基数分别为17925.42元、19160元、20094元,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月缴费比例分别为6.5%、0.5%、16%? 再查明,葛晨阳与葛某某是父女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葛某某诉请确认双方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经审查,葛某某、银鹭公司均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葛某某提交的银行工资记录,银鹭公司首次支付工资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发放的是2021年4月工资,每月发放工资13000元,发放至2022年7月20日? 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举证证明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向银鹭公司提供劳动,葛某某主张双方自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银鹭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有领导任职文件、调整任职文件、微信聊天记录(与吴某某公司法人、顾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季进峰公司总经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银行工资记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葛某某主张银鹭公司支付其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工资117000元;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455000元? 葛某某主张自2021年10月15日起,银鹭公司应按照每月26000元支付其工资报酬,葛某某提交与吴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自2021年10月15日起工资调整为26000元且葛某某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银鹭公司未向葛某某支付工资报酬,因此银鹭公司应当支付葛某某工资227500元(17.5月13000元)?
关于银鹭公司应否向葛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该焦点问题解决的前提是审查葛某某向银鹭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次月起,即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由银鹭公司支付葛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连续行为,因此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期满即2022年3月起开始计算,葛某某于2024年1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银鹭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葛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查,葛某某与银鹭公司自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银鹭公司应当向葛某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核算,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葛某某月工资为13000元? 银鹭公司应支付葛某某经济补偿39000元(13000元3个月),对葛某某超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银鹭公司未为葛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葛某某诉请银鹭公司支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经一审法院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2021、2022、2023年度单位最高档社会保险金的月度缴费基数分别为17925.42元、19160元、20094元,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单位月缴费比例分别为6.5%、16%、0.5%? 经审查,葛某某2021至2023年月工资为13000元,经核算,葛某某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的医疗保险损失为27885元,养老保险损失为68640元,失业保险损失为2145元? 葛某某主张社保损失256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银鹭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安排葛某某休假或葛某某具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银鹭公司应按照葛某某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葛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故对葛某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其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双方自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葛某某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其2023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均为5天,2022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为3天? 经核算,葛某某2022年至2023年月工资为13000元,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银鹭公司应支付葛某某2022、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9563元(13000元21.75天200%8天),对葛某某超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确认葛某某与某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解除;二、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葛某某工资227500元;三、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葛某某经济补偿金39000元;四、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葛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9563元;五、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葛某某社保损失25600元;六、驳回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葛某某上诉请求:⒈请求改判一审民事判决;⒉依法判决银鹭公司支付葛某某欠发工资572000元;⒊依法判决银鹭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72000元?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按照每月13000元工资标准计算欠发工资是错误的,应当按照每月26000元的标准计算欠发工资? 葛某某提交的与银鹭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自2021年10月15日起工资调整为26000元? 理由如下,1、银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确答复“答应的工资不会少......”,应当视为银鹭公司的确认行为? 葛某某2021年4月入职银鹭公司后,工资开始标准为13000元,但葛某某提交的2021年12月21日微信记录:“吴总好:有个小事跟你汇报下,就是关于我工资的事情,前几天也跟季总说过这事,他说一直没见到你,让我直接跟你说? 11月12月这两个月,我的工资还是按照原来月13000元发的,我想问每月剩下的另一半,是春节前一次性补发?还是你另有打算?亲兄弟,明算账”? 吴某某答复:“葛总答应的工资不会少你!最后会算给你”? 在这次的微信记录中可以得知吴某某确认欠发葛某某每月26000元一半的工资? 2、葛某某为强调工资调整为26000元,特意在微信记录中强调:“我想问每月剩下的另一半,是春节前一次性补发?…”从此处可以明显看到工资是按照26000元的一半发放? 3、该微信记录可以看出“11月12月这两个月,我的工资还是按照原来月13000元发的……”,葛某某在此特意强调26000元开始发放的时间是2021年11月份? 4、葛某某多次与银鹭公司沟通索要欠发的每月工资26000元,银鹭公司没有否认欠发每月26000元的事实? 除了上文提到的在2021年12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外,葛某某还分别在2022年10月11日提到“自去年10月份以来发的就是一半的工资”,在2023年1月5日提到“我每月仅开一半的工资已有7个月没开了”? 银鹭公司收到微信后不仅没有否认该事实,也从没有提出过质疑的意见而仅是强调公司有困难,显然银鹭公司对于26000元的工资标准是认可的? 5、葛某某每月工资26000元符合当地行业标准,银鹭公司作为一家在较早引进的大型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葛某某作为该公司聘用的副总经理,每月工资26000元符合本地的行业标准? 综上,虽然葛某某无法提供其他书面证据,但该微信记录足以证明其工资调整为26000元的真实性? 二、一审判决没有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种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保险的时间有多久,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避免了劳动者在职期间维权就要失去工作,不维权就要过时效的尴尬局面? 本案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葛某某认为应当计算仲裁时效开始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葛某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侵害到葛某某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葛某某的上诉请求
银鹭公司辩称,26000元的工资是和董事长微信聊天,没有上过股东会议,我们其他股东都不知道,这是董事长的个人行为,和我们公司无关? 如果副总经理都是26000元,为什么我也是副总经理,其他副总经理都是10000元。
银鹭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葛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上诉费由葛某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银鹭公司与葛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葛某某是银鹭公司的股东,且工商登记为总经理,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属于公司的管理者,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当是被公司管理? 葛某某提供的工作内容仅仅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目的是以公司出资人、管理者的身份推动公司发展,而非获取劳动报酬? 银鹭公司与葛某某之间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银鹭公司不应当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二、社保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因此,葛某某关于社保损失的诉请,属于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畴,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葛某某辩称,关于银鹭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这个部分一审判决是正确的,葛某某与银鹭公司之间,不仅有公司的任命文件,同时银鹭公司也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给葛某某按约发放了工资,不能因为葛某某是该公司的股东,就否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银鹭公司该观点是错误的? 公司有任命文件,并且在文件当中赋予了葛某某的职责范围,只是没有签劳动合同? 关于第二点,银鹭公司认为社保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五款都已经讲的非常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受理社保赔偿的项目,是于法有据的? 银鹭公司的该观点是不能成立? 综合以上两点,请求法院驳回银鹭公司的上诉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葛某某与银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葛某某主张银鹭公司支付其欠发的工资572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葛某某主张银鹭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572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二审综合评判如下:
二审认为,关于葛某某与银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在一审中,葛某某提交了领导任职文件、调整任职文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工资记录等证据? 该两份任职文件,其中2021年4月24日的任职文件任命葛某某为总经理,2021年11月18日的任职文件任命葛某某为副总经理,同时该两份文件对葛某某的工作职责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葛某某提交的银行工资记录,银鹭公司首次向葛某某支付工资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发放的是2021年4月工资,每月工资13000元,发放至2022年7月20日? 葛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其向银鹭公司提供劳动? 因此,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葛某某与银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银鹭公司上诉称葛某某仅仅是行使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而非获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不予采纳?
关于欠发的工资问题? 葛某某上诉称,根据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其工资调整为每月26000元? 对此,银鹭公司不予认可? 经审查该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葛某某在陈述自己的工资调整为26000元时,吴某某没有明确否认,但亦没有承认,且葛某某的工资一直都是按照13000元每月的标准发放,并没有进行调整,在案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葛某某的工资自2021年10月15日起调整为26000元,故一审法院按照每月13000元的标准计算欠发的工资为227500元,并无不当?
关于银鹭公司应否向葛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审查葛某某向银鹭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时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经查,葛某某于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在银鹭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次月起即2021年5月,银鹭公司应当支付葛某某至2022年3月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连续行为,而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因此从2022年3月份开始计算该一年仲裁时效,至2023年3月份期满? 葛某某于2024年1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银鹭公司上诉称社保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银鹭公司未为葛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葛某某诉请银鹭公司支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损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此项上诉理由二审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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