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62.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三、(2015)民二他字第10号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单一的《聘书》尚不足以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人事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中相关表述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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