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笔者在评论区看到的一句留言,笔者之所以想把这句留言的答案,写成一篇文章来回答该提问者提出的问题,目的是想让与该提问者有同样疑问的参保者,也都能了解到关于国家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和政策。


  其实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规定和政策,对所有参保者都是一样的。


  从认定条件到认定标准,一直到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都是一模一样的,没有任何的区别,包括其它类型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也都是一模一样的,没有半点的差别。


  只是不同身份的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认定条件及认定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是有所不同的。


  再有就是,不同身份和不同省市的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是有所不同的。


  上述的不同,都是因为有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不得不这样认定。


  而并非是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制定者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特意为之。


  例如:


  国企单位职工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与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单位职工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提供的资料,都是参保者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


  而转业军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职工参保者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是因为工作岗位和工作部门不同,所以才只能提供不同的认定资料,但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时,用的计算公式,却是完全没有区别的。


  那看到这里,一定会有参保者说,为啥集体企业职工参保者,必须是县级以上的集体企业职工才有视同缴费年限,而乡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参保者,就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这样的问题,笔者只能说,国家就是这样规定的,至于规定的理由,只有制定政策的专家才会知道,所有执行政策的人,只能是按政策执行,没有解释的资格。


  至于各地参保者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不同,完全是因为各地实行社保统筹的时间和为参保者建立社保个人账户的时间不同,而导致的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不同。


  再有就是,各地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不同的原因,是由于现在的社保还未实行全国统筹,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都有制定本地社保政策和规定的权利,包括视同缴费指数比例的制定,各地社保局都是有权利制定的。


  所以虽然国家统一规定参保者的视同缴费指数在1~1.4之间,但由于各地社保局有权利在1~1.4之间,进行选择性的规定本地参保者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


  所以才导致了各省市参保者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不同。


  以上就是国企单位职工和集体企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具体情况,供大家参考。


  本文已开通原创首发全网维权抄袭必究包括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