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