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家庭无房且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时限缩短为3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咨询电话:64712345、12329
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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