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养老保险金


  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但是


  有些心术不正的人


  总想用各种方式骗保


  严重损害大家的利益


  隐瞒人已去世的消息


  顶替亡姐二十余年


  骗取社保养老保险金


  共计人民币393676.92元……


  殊不知这种“歪心思”


  已经逾越了法律红线


  近期,内蒙古乌海市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骗取养老保险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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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安某某的姐姐系乌海市某厂的职工,单位为其购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993年,安某某的姐姐因车祸亡故,安某某隐瞒其姐去世的事实,在该厂冒名上班直至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安某某冒用已故姐姐的名义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直至2023年4月间,骗取社保基金共计393676.92元。案发后,安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已故之人的名义,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认罪、退赔等情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保人去世后,其家属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申报注销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当报不报即为隐瞒,继续领取保险金的行为就是冒领。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骗取社保基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


  本案中安某某通过冒名上班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方式,骗取社保养老金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享受各项社保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和灾难。


  一、哪些行为属于社保欺诈骗保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八种情形:


  1、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虚构劳动关系、谎报工伤事故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


  5、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


  6、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专项费用支出;


  8、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二、实施欺诈骗保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责令退回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若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谎报工伤事故等伪造或变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骗取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失信信息进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多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法官寄语


  信,是为人立世之本,讲诚信者,遍行天下;失信者则寸步难行。切莫因耍“小聪明”而触犯法律,以各种方式欺诈骗保牟利的行为,终将受到严惩。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社保制度,如实申报,不要投机取巧、以假乱真,最后可能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遭受囹圄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转自: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来源: 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