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2017年5月至9月期间,李某以挂靠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房公司”)名义承包哈尔滨铁路局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然、王某某实际施工。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王某然、王某某需向李某提供发票并收取开票税金。为完成结算,李某向王某然支付30万元税款,王某然通过中间人张某联系乔某红(实际控制哈尔滨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35.46万元,税款22.08万元),乔某红收取24.92万元“开票费”后完成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案发后,王某然、乔某红、张某被抓获,王某某因参与环节证据不足未被认定犯罪。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


  哈尔滨市某法院经审理认定:1. 王某然、乔某红、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证据包括:李某支付的30万元税款资金流向记录、虚开发票对应的虚假纳税申报材料、张某居中联络的通讯记录及三方供述。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实际造成税款损失为要件,三人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实施开票行为已侵害税收管理秩序,构成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2. 王某某无罪。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代收税款并转交王某然,无法证实其明知虚开行为或参与犯罪合谋。最终判决:王某然、乔某红获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某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某无罪。


  三、律师专业分析


  在挂靠经营模式下,施工方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并开具发票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基本共识。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李某虽以铁房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却在无真实货物或服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虚开发票完成结算,实质上已脱离挂靠经营的合法性边界。法院认定“无真实交易+开具发票”即构成虚开犯罪,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有没有真实的交易才是判断是否为虚开的重要标志。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转变观念,不要以为有挂靠就能万无一失,若挂靠模式中有资金流、发票流与工程实际履行明显脱节(如虚构分包环节、伪造交易凭证),即便挂靠关系真实,仍可能因“业务不真实”触发刑事风险。


  对于王某某的无罪判决,法院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凸显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的严格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案中,王某某虽参与资金过手,但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发票虚开性质或参与合谋:其一,王某然仅告知其款项为“税款”,未披露虚开细节;其二,王某某未直接接触开票方或参与伪造交易文件;其三,资金流向与其职务行为(工程款收付)存在表面合理性。这种“行为参与”与“主观明知”的割裂,属于主客观不统一,导致指控证据链断裂。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从犯,在辩护时如果条件符合,可以侧重于此方向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