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2017年度公租房保障年审工作开始啦!如何申请?方案在这→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租房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变化情况,公平、合理使用公租房。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开化县城区公租房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14〕91号)、《开化县2017年度公租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7年度公租房保障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年审对象:
2007年-2016年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且现正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
二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家庭方可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
(一)户籍条件:具有华埠镇、芹阳办事处所属9个居委会的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二)住房条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三)经济条件:持低保证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3210元。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经济准入条件,不予以保障:
(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购置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营运车辆除外)。
(二)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注册资金20万元(含)以上。
四
年审程序:
(一)申请:保障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领取《开化县公租房保障年审表》,如实填写,并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递交华埠镇或芹阳办事处:
1.保障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2.保障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及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发放清单;
3.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农村户籍的,需提供批地建房份额证明;有外地户籍的,需提供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状况证明;
4.保障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残疾证及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军烈属等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公示、认定
根据《开化县2017年度公租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公布的程序、内容执行。
五
公租房年审家庭的分档及保障标准根据《开化县2017年度公租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公布的内容执行。
六
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或者参加年审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补齐所缺的资料,视作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二)对虚报、瞒报、不如实报告上述收入等变动情况的家庭,一经查实,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
(三)对于2017年度欠缴租金的年审家庭,应于本次年审前缴清所欠房租;逾期不缴清租金的,可能导致丧失公租房保障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七
公租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租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租房年审工作接受县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的监督。
八
年审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
九
年审受理时间:
9月22日-10月13日(节假日除外)
开化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咨询电话:6013952 联系人:汪晓燕)
具体如何申请?
详见往下看↓↓↓
开化县2017年度公租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公租房保障工作,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6〕46号)、《开化县城区公租房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14〕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
华埠镇、芹阳办事处范围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具有华埠镇、芹阳办事处所属9个居委会的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2016年8月1日前迁入),包括进城落户的农村转移人口;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因无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的已婚子女(含离异、丧偶)、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单户申请公租房保障。
2.住房条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36㎡以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以下。
家庭住房包括:
(1)已转让、拆迁但未满5年的房产(即2012年8月1日以后转让、拆迁的房产);
(2)已转让、析产、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但未满10年的房产(即2007年8月1日以后转让的房产);
(3)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4)5年内农村新批地所建住宅(即2012年8月1日以后批地建房的);
(5)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1:1.3系数折算成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确因重大疾病等原因致贫,转让房产未满规定年限,或唯一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不具备提前收储或征迁条件的,由县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住建、民政等组成审核小组集体商定。
3.经济条件:持低保证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3210元(含)。列入今年D级危房治理改造的住户,家庭人均年收入可放宽至40000元(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经济准入条件,不予以保障: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购置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营运车辆除外);
(2)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注册资金20万元(含)以上;
(3)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
(4)原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情况变化取消资格未满1年;
(5)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二)新就业人员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已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或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申请人为已婚人士(含离异、丧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城区范围内的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申请人为未婚人士,本人及其父母在城区范围内的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以上(即2015年8月1日前缴纳);
2.已在所在单位务工1年以上;
3.申请人为已婚人士(含离异、丧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城区范围内的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申请人为未婚人士,本人及其父母在城区范围内的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3210元。
经济条件解释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对象的分档
根据申请对象类型和经济情况分三档:
一档家庭:持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申请家庭;65周岁(含65)以上的孤寡老人;一级或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情况家庭。
二档家庭:除一档家庭以外的其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档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请流程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领取《开化县公租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写,并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递交华埠镇或芹阳办事处: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填写,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等收入发放清单,如审核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有异议的,则需经县人力社保局确认盖章后才有效;无工作单位的、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如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收入证明或所提供收入证明低于开化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按1530元/月认定;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农村户籍的,需提供批地建房份额证明;有外地户籍的,需提供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状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残疾证及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军烈属等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华埠镇和芹阳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走访核查等,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7天。公布后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布情况等报送给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县房管处内)。
3.审核
(1)县住保办对公布无异议申请家庭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建立核查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分别发书面函、核查清单电子版至县国土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社保、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管、交警大队等部门。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产登记信息,将盖章确认的核查结果和电子版发送至县住保办。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3)县社保局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盖章确认的核查结果和电子版发送至县住保办。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公积金缴纳情况,盖章确认的核查结果和电子版发送至县住保办。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5)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工商登记情况,盖章确认的核查结果和电子版发送至县住保办。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县交警大队核查车辆登记情况,盖章确认的核查结果和电子版发送至县住保办。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7)县住保办将县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管局、县交警大队的核查结果反馈给县民政部门。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8)县民政局根据申请家庭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和银行存款等情况,审核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出具开化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9)县住保办汇总国土、民政部门出具的核查信息,召集县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住建、民政、华埠镇及芹阳办事处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公示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开化新闻网及申请人的户籍所在社区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为15日。
5.认定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保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资格认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由县住保办予以登记确认。
(二)城区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向县住保办(县房管处内)领取《开化县公租房申请表》,如实填写,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递交县住保办:
(1)身份证、学历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及参加社会保险或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2)已婚人士(含离异、丧偶)提供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房屋登记状况证明。未婚人士提供本人及其父母的房屋登记状况证明。
2.受理:县住保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学历、社会保险缴纳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7天。
3.审核、公示、认定程序。参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程序、内容执行。
(三)外来务工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参加社会保险或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已婚人士(含离异、丧偶)提供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房屋登记状况证明。未婚人士提供本人及其父母的房屋登记状况证明。
2.受理:县住保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务工年限、年收入、社会保险缴纳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7天。
五、保障形式及标准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形式,一、二档家庭可选择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三档家庭安排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房源位于芹阳办事处梧桐路1号梧桐苑小区,根据保障家庭人口数、人员结构、年龄及其他特殊情况实行分组配租,3人及以上家庭、两代续存关系的2人家庭(如父子、母子等)安排两室一厅,1人及其余2人家庭安排一室一厅。如房源不足,实行抽签轮候制。
(一)租金标准
一档家庭:保障面积内租金全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3元/㎡·月;
二档、三档家庭:保障面积内为2.1元/㎡·月,超出保障面积部分4.2元/㎡·月。
(二)租赁补贴标准
一档家庭:保障面积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
二档家庭:保障面积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4元;
1-2人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36㎡,3人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54㎡,4人及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为70㎡。
六、退出机制
公租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一)采用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转租、出借、闲置6个月以上,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的;
(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租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租房的资格;有第(三)项行为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公租房的资格。
七、其它相关规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人和共同申请人如未及时补齐所缺的资料,视同同意放弃此次公租房保障申请资格。
公租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租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全程接受县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的监督。
八、申请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
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0月13日
(二)受理地点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受理地点: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住房保障办事大厅(芹阳办事处凤凰中路55号)
咨询电话: 6013952 联系人:汪晓燕
开化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来源:开化新闻网
觉得好的,点个ZAN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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