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讲堂│申请执行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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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答:(1)申请执行书。注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还需特别注明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
(2)生效法律文书。提交执行依据及案件承办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经过二审的,应提交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人民法院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答:不是,特殊情况下,第三人及保证人也需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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