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廊坊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2015年6月1日起廊坊市将实行:


  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燕郊办理相关贷款流程:


  1、户籍在燕郊但在就业地(北京)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在燕郊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缴存明细、无公积金贷款证明(加盖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向三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与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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