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闻网讯:4月4日,丹凤县水利局发布关于加快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收费依据


  一是《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二)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即依据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第二十八条(二)规定: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即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居民饮水集中供水水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是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及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水农发〔2019〕46号)均明确水费收缴是促使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作和效益持久发挥的保障。


  三是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凤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2号)第三条规定: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由补助性维修养护基金和基本维修养护基金两部分组成。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财政补贴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由财政补贴的资金称为补助维修养护基金,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资金称为基本维修养护基金。


  收费对象


  全县集中供水、分散供水(由国家投资建设)用水户


  收费标准


  水价标准的确定,应由受益村(社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用水户代表协商后成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与水费收缴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属地镇(办)要全面加强组织、督促并派员参会,确定行之有效的水价与收费管理方案。水价严格以县物价局《关于集中水厂暂定价格》(丹物价发【2018】19号)文件的指导价为基准微调确定(即居民生活用水为每立方米不超过2元;分散供水(国家投资)用户生活水每户不超过5元;行政单位及工业用水每立方米不超过8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不超过8元)。


  水价标准需经有效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并在本村(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镇(办)汇总辖区内各村(社区)各处工程水价报县物价局和县水利局备案。水费收缴标准,一经备案,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方式


  水费收缴可采取“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和按户收费两种收缴方式。


  收费要求2020年4月底前,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2020年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