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县检察院在涉住房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中,成功查办一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促使法院对4件虚假民事调解书全部予以撤销、两件裁定再审,通过线索移送追究许某等5人刑事责任。


  2024年,省检察院开展套取住房公积金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衡阳县检察院收到了省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筛查、碰撞发现的初始线索。结合衡阳市检察院提供的法院扣划公积金档案,重点筛查一人多案、案件事实无实质性争议、审理期限明显过短、还款约定履行期限极短等共性因子,初步锁定可疑线索34条。


  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向法院调取了存在异常案件的审判及执行卷宗,确定把当事人之间资金交易流水作为证实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突破口。


  “我们向公安机关、银行,快速、批量调取涉案当事人银行流水数据3000余条,检索碰撞银行交易数据,快速查实资金闭环。”办案检察官傅敏告诉记者,查明的资金回流情形让她更加坚定了许某等人实施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


  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将许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许某、彭某、祝某邦等主犯到案后拒不认罪,办案组利用调取的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在扎实的证据面前,许某等3人承认了虚假诉讼的事实。


  据许某交代,他以自己或好友彭某、祝某邦的名义与周某华、龙某等7人通过伪造借条、担保合同等证据,虚构民间借贷关系,在向法院起诉并迅速达成民事调解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套取周某华、龙某等7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计36万余元。许某收到法院划扣的住房公积金后,扣除执行费、中介费等费用通过中间人或本人直接转回被执行人。


  县检察院认为,许某等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和司法权威,应依法予以纠正。该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后,2024年12月,法院将4件虚假民事调解书全部撤销。


  近日,许某等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1年两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不等刑期,周某华、龙某等3人犯罪恶意较小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县检察院同步向县纪委监委移送违纪线索5人次,1名涉案人员被处以政务警告处分。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将违法提取的公积金全额退还。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