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社保局:参加居民医保 享受健康幸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一项惠民工程,是政府解决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困”的重要举措,居民、学生、儿童可以得到更多实惠。在居民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强有力的医疗保障。可以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学校的好助手、家庭的避风港、学生的保护伞,是民生工程普照社会的阳光。
一、参保范围及办事程序
1、参保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社会保险,凡在沙洋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家属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参保方式:新参保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登记照片一张、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学生、少年儿童需提供身份证号及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学生由学校统一参保,居民在居住地社区或各镇人社服务中心参保登记缴费。沙洋监狱管理局辖区内居民由各监区负责办理,续保人员可直接凭医保卡或身份证办理。
二、缴费标准
中小学生、少年儿童:100元/人/年;60周岁以上困难居民:200元/人/年;一般居民260元人/年;政府补助以上人员380元/人/年。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三、医疗保险待遇
1、居民待遇享受时间:首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新生婴儿、新入学学生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居民生育待遇: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400元。
3、居民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即,第二档参保缴费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甲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费用支付80%;乙类药品、检查和治疗等医疗费用支付60%;特殊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统一以终端单价为标准, 1万元以内的支付60%,1万元以上的支付50%。学生儿童的相关待遇,按照第二档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
4、居民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可由门诊个人帐户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2)单病种门诊统筹。①参保人员所患门诊单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单病种所列疾病治疗周期平均时间为4天,但最长不超过7天。③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内的基本保险二档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基本医疗保险三、四档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④门诊单病种定额结算实行定额包干,医疗总费用低于结算标准的差额部分留归定点医疗机构,超过结算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⑤门诊单病种19个病种即支气管肺炎、上呼吸道感染、泌尿系结石碎石治疗、泌尿系感染、消化性溃疡、急性胃肠炎、急性感染性结膜炎、急性中耳炎、慢性盆腔炎、宫颈炎、阴道炎、滑膜炎、痛风、腰椎间盘突出保守治疗、面神经炎、颈椎病、牙髓炎、智齿冠周炎、前庭神经炎。
5、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8000元,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规定分段支付;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60%、7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8000元—30000元部分报销50%;30001元—50000元部分报销60%;5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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