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住房公积金可按月提取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了
前言
好消息!为了进一步促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协同发展,方便缴存职工偿还长株潭异地公积金贷款,即日起实行湖南省直公积金贷款按月提取政策!
在去年实现长沙、株洲、湘潭三中心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提取的基础上,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株洲中心”)进一步扩宽合作范围,主动对接湖南省直中心,成功开通省直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提取业务,由“每年申请提取”转变为“每月自动划款”。
办理资料
01/ 申请人身份证
02/ 银行卡
申请人工、农、中、建、交通、邮政储蓄、湖南银行任一银行Ⅰ类借记卡(已设置联名卡且不需变更的免提供)。
办理流程
全市通办
申请人携带资料到株洲中心所属管理部办理。
次月划款
株洲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自申请成功后的次月起,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提取至银行卡。
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申请人缴存账户可用余额(缴存账户最低留存100元)与上月偿还贷款银行扣款金额二者中取低值。银行扣款金额是指申请人自筹还款资金,不含担保代偿资金和公积金对冲还贷资金。
多个申请人均申请委托按月提取的,需确定提取顺序。第一顺序人提取资金不足还贷金额的,从第二顺序人缴存账户中补提差额,依次类推第三顺序人。
下列情形不予申请办理
在株洲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或者正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办理了长株潭以外地区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冻结的
申请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个人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株洲市已有2套及以上有效产权住房的
涉贷住房已办理过购房提取,且不属于申请人家庭首套住房的
其他相关规定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
注:第4、5项条件不适用于按年还贷提取变更为委托按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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